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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追诉标准》第68条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 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依照“两高”《追诉标准》第68条规定,此案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刑事辩护 2009-11-22 0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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