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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职于一家股份制公司,入职时除了签署劳动合同外,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其中约定: 甲方(员工)按乙方(公司)的岗位确定竞业限制期限,除非甲方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半年,从乙方正式离职日期计算。乙方被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任职。甲方在乙方被竞业限制期间,按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现在我提出辞职,并且六个月内不会在同业其他公司任职,想要求公司支付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表示:现在公司的制度变更了,不在设定竞业限制了,想去同业工作随便去,不去的话也不给经济补充了。我想问问,我有权利要会经济补偿么? 还有,当时那份协议是一式两份,但我的那份公司始终没有给我,一直保留在人力资源部那里,这对我是否很不利?谢谢!

其他 2009-09-17 2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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