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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1年10月入职重庆长安空港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岗位、钳工,于2004年7月25日在车间操作成型机时被机器压伤右手拇指末节缺损,(旧伤每年都在复发),2007年11月7日伤残鉴定为10级,同年12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月10日公司被私人接管,但我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名称未变,法人变更,未签合同,我于2008年5月8日被公司辞退。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是否应支付我。谢谢。

调解 2008-05-20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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