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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华侨,2007年6月我在中国驻外大使馆与原配协议离婚,大使馆出具了离婚公证书,于7月归国。回国后于7月10日向东城法院提出换取离婚判决请求,法院受理后于8月20日下达准予离婚判决。同年7月19日我与现在的太太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 今年由于为我太太办理户口进京一事,北京东城办事人员提出质疑,认为我登记结婚日期是7月19日,而法院判决书为8月20日,在时间上有问题,所以认为我的婚姻无效,不给办理户口迁移。 由于结婚和离婚的日期有瑕疵,影响办理事务,怎么才能对我的婚姻做出有效的证明。

离婚 2013-01-14 1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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