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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单位出纳员,在04年给一个副食店打一个这样的欠条,今结欠副食店副食款14万元,落款是经办人名字,单位名并加盖单位出纳章。这些年一直没见到这个条,而今年10月份,对方把我起诉,没有起诉单位。经查账和这笔款稍多的同样欠款单位已经支付。因为副食店开发票时又有几笔小额款加入其中,发票额超过我打的欠条数,所以财务下账的数超过这个数。财务打的欠条给副食店时忘记收回我打的欠条,对方拿着那个欠条已经要走了欠款。而我打的欠条对方8年中间到单位要欠款时一直没提这个欠条,直到这次起诉,我才知道那个条忘记收回。请问:1,我这种行为时渎职罪吗?2,我还能否收回那个欠条?3,还能打胜这个官司吗?能否不再支付这个欠款?

其他 2013-01-14 1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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