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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两套住房,每人分得一套,其中一套, 则需由另方名下变更女方名下,这并不是交易行为,也无需价格评估,但衡山县房产管理局却要求女方,缴纳100/5的评估工 ,6元/m的交易费 ,否则不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我认为这是违规收费,请问原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是否属于交易行为?是否应当交纳上述费用?

离婚 2009-09-18 1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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