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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对我提出问题的解答。事情经过是:我曾经先后二次为同一公司工作,第一次工作到2010年9月的时候,但已经从5月份就停发我的部分薪金了,公司老板通知停薪留职,等公司房地产开始后再为公司工作;第二次是2012年1月公司老板通知我返回公司为其工作,直至2012年6月通知我不用来上班。我想了解的是:劳动仲裁的时效。对于我这种特殊情况,因为公司老板存在欺瞒和伪造证据,2010年9月通知我的时候是不知道被公司除名的,我是在2012年6月再次被公司这么做的行为所激怒而知道的;对于劳动仲裁时效的概念是否是: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依据法律标准:2008年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希望了解的是我所仲裁的这两个工作时间段(2010年9月和2012年6月)的劳动仲裁时效有无过期?谢谢。

仲裁 2013-01-15 2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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