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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款,借条注明年利率11.826%,口头承诺“半年内还清,逾期按约定利率罚息”。以借条注明的约定利率替代书面协议形式。催要未果,判决归还本金,按约定利率付息,逾期按民事法诉讼法第229条加倍付息,被告未能执行,我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员对逾期利息不是按央行基准利率加倍,而是按约定利率加倍的,其依据:一根据判决书已确定的约定利率,二加倍后的利率没有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三双方达成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定中任意规范的效力。只要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违约应按协议约定加倍;四逾期约定罚息,其实是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是两个概念,都可以同时适用,约息与违约金之和不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五逾期按央行基准利率加倍,有的加倍后还低于约定利率,六民事诉讼第229条之规定、以及民事判决书内容都未明确禁止逾期按约定利率加倍。请问:执行员对逾期按约定利率加倍利息的六条依据对照判决书之内容是否违反?这6条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谢谢!

其他 2013-01-18 1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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