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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用本市粮食局下属房屋一处开饭店,共九间及后院一处。后来我经粮食局同意将西侧四间转租给王某,房租由我收取。两年后,王某把房租直接交给局里。现在粮食局未做任何通知悄悄把房子卖了,我和粮食局没有租赁合同,以前都用他们的餐费顶账,现在我只有交房租的收据,到法院起诉,结果是我没有九间的优先购买权,驳回诉讼,我不服。请问我该怎麽办?

诉讼 2008-05-20 2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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