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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放学途中在公共汽车上嬉闹至手臂受伤,

其他 2013-01-22 11:1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学校没有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学校仅对在校期间内所受伤害负责。但是造成你家孩子受伤的那名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具体问题咨询可联系我。
  • 学校没有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学校仅对在校期间内所受伤害负责。但是造成你家孩子受伤的那名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具体问题咨询可联系我。
  •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学校仅对在校期间内所受伤害负责。但是造成你家孩子受伤的那名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具体问题咨询可联系我。
  • 放学路上,学生出事,学校有
  • 学校没有责任。
  • 个人认为看不出学校的责任,
  • 学校没有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学校仅对在校期间内所受伤害负责。但是造成你家孩子受伤的那名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具体问题咨询可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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