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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承包村委会两间房屋,并购买三间房屋,共计5间房屋;签署了《房屋承包协议》和《购房契约》。承包的房屋于1997年后村委会单方拆除;购买的房屋是从本村人手中买的,用作开小卖部使用。但是三间房屋是卖房人于1976年自建的,没有宅基地批示。之后,2012年我们将其三间房屋变成5小间房屋,村委会将我们起诉,说我们违建和扩建。我想问:没有批示的这三间房屋,属于我们购买的,有权在原地的基础上翻盖或维修吗?还是,必须全部拆除了,腾出这三间房地方给村委会?谢谢!

其他 2013-01-23 1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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