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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别人合伙开了一家店,结果合伙人自己欠高利贷,要高利贷的人来我店里闹事,但是前提是这个店的合同上只有我的名字,没有合伙人的名字,而且合伙人也已经走掉了,他们还是来我这闹,能否走法律途径告他们呢?

诉讼 2018-04-26 17:1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报警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对此也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法律只是对高利贷中,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部分进行保护,要是超过这个标准的话,则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你就知道,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最后,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若为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其本人个人承担,高利贷的人过来滋扰闹事,建议报警处理。若该债务是因合同经营而产生的,全体合伙人应对外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 你好,该债务若为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由其本人个人承担,高利贷的人过来滋扰闹事,建议报警处理。若该债务是因合伙而产生,全体合伙人应对外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 若为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其本人个人承担,高利贷的人过来滋扰闹事,建议报警处理。若该债务是因合同经营而产生的,全体合伙人应对外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 若为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由其本人个人承担,高利贷的人过来滋扰闹事,建议报警处理。若该债务是因合同经营而产生的,全体合伙人应对外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 你好,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你可以向你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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