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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元月12日到县教育局办理报送有关2008年中心小学经费结算报表等事宜,中午回单位乘坐的轿车与另一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是乘客,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理赔经中国人保财险漳州市公司人伤案件服务中心调解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但尚有11676.13元医疗费在医保目录范围外不能得到理赔。目前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2009年3月17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2009年7月13日)等皆具备。我要问的是:(1)我能否取得交通亊故与工伤双赔偿?(2)如要取得工伤赔偿,医疗费发票58733。62元原件在人保财险处怎么办?(3)要取得工伤赔偿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附:我是教师,是事业单位干部,单位可能没有缴纳职工工伤保险金)。希望得到陈律师及法律界精英的真知灼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其他 2009-09-21 1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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