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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拆迁房,执行的是1991年的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三种补偿形式:“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二者相结合。” 产权人因病在拆迁前半年去世,家中还有老母和我,拆迁中某区市政道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开发商合并发给拆迁居民一封信,他们在信中写道“此次拆迁执行国务院条例和北京市细则来进行拆迁”,然而他们对房屋所有人只给房屋作价补偿,产权人的妻子和子女只给安置。 我的问题是: 这种单独强制作价补偿是否合法?三种补偿形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我家共有三口人,即产权人(父亲)、母亲和我,他们在拆迁补偿中能否人为的将一家三口分为房屋所有人(父亲)和房屋使用人(母亲和我),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样合法吗? 如果我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某区政府是否应该是行政诉讼主体?开发商是否应为诉讼第三人?请有意真心的帮助者给解答并留言留电联系。

离婚 2013-01-29 12:01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需要根据当时的拆迁协议的约定确定。具体可与律师电话联系
  • 还要看你当时房产的具体性质。
  • 还要看你当时房产的具体性质。
  • 要看当时的房产性质。
  • 还要看你当时房产的具体性质。
  • 1、本律师有多年的房屋拆迁案件经验;2、拆迁人是在曲解法律的规定,你所说的房屋使用人都是被拆迁人,不能再进行区分,那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如何提起行政诉讼等问题,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
  • 你好,首先你当初被拆迁的房产是性质需要明确,还要结合你拆迁时候具体的政策来看,理论上说是三者可选其一,但是如果北京市当年的细则另有规定的话还需要参考执行。所以需要看相关的文件。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将开发商为诉讼第三人,你还可以针对开发商单独提出民事侵权诉讼。
  •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 还要看你当时房产的具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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