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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在一个私人厂里做了十几年了,保险也是刚交的,可是最近两年工资老是不长,所以我就不想做了,请问要是我不做了厂里该给我补尝吗??

其他 2013-01-28 09:5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寻找单位的过错,进而以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不要主动辞职。
  • 您好,寻找单位的过错,进而以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不要主动辞职。
  • 可以要求补偿。
  • 可以要求补偿
  • 可以要求补偿
  • 1、自己单方离职的,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要离职,建议协商终止劳动关系; 3、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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