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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1月3日提出的离职,当天就给部门经理了,但他签收回复的日期是1月10日,当我把辞职报告拿给公司副总经理签字的时候,他以接收到报告的日期与提出离职的日期不一致而拒绝签字。请问这样情况下,我现在拿的只有部门经理签字的辞职报告是否有效,我到下月的3号,能否正常离职。

其他 2019-07-16 0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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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以及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即使他履行了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的告知义务,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是在他跳槽前必须注意的。  当然,如果公司存在以下情况,那么,他也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相关规定  员工主动辞职能得到补偿吗?  1、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2、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   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关于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离职是由员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给其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与办理离职手续不是一个概念,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员工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于其第二次就业的时候,供新用人单位审查。   有的员工离职,需要原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那么用人单位有为其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但是,如果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对于超过规定的旷工时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离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离职程序的管理,即规定离职程序。按照离职程序辞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给其出具离职证明;没有按照离职程序辞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违纪处理。对于离职员工用人单位最忌讳的就是不予处理,即员工不找我,我也不找员工,这样的管理方式是有法律风险的。
  •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因为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衡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 一般辞职报告要公司盖章而非领导签字就可以了
  • 有效、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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