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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我同事一个朋友,女,于08年和其前夫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有民政单位盖章,协议内容大概为协议离婚,双方共同拥有房子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因当时未供完楼,女方不去办理过户,房子名下依然为双方。但是离婚后房子的供房费由女方支付,男方不再支付。之后,女方根据协议内容供房,截至12年12月底供完房贷,现她想办理房产证,需银行出具相关证明给房管局,但是银行说房子为双方所有,需双方共同到银行处签字,而且房管局也有类似要求。但是男方自08年离婚后已无联系,现在也无法联系到他。所以女方想通过出具当时双方所签订协议证明其合法占有该房子,但银行说没有用,因为不经过公证!现有几个问题向各位律师咨询:1、协议是否有效?2、女方可否通过法院宣告其前夫失踪,然后她前夫就有财产代管人,这样就可以由财产代管人代替其前夫行使其权利去办理过户等手续,不知道我这个建议是否正确!!或是还有其他更好的建议呢?3、根据目前情况,该协议可否自行再拿去公证处公证?4、朋友说如走法院的路去宣告其失踪很麻烦,不知有无更简单的路径可走!如有,请告知。5、,银行和房管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或不合理!如不合理如何处理是好。

离婚 2013-01-29 1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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