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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至今在同一单位工作,2011年6月企业更换法人。由于我是原企业留下的中层干部,企业一直不信任。工作期间公司通过种种理由频繁调动我的工作岗位,并于2012年8月以末位淘汰为由让我待岗。公司的待岗原则为三个月没有部门接受视为员工自动离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由于我调离原工作部门时公司没有出具任何书面调动文件,所以我提出回到原工作部门,而公司却以人员已满不予采纳。经协商8月10左右公司同意我回到原部门,条件为只能再工作半年时间到2013年3月结束,结束工作后自动提出辞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8月12日本人考虑到种种原因被迫与公司签订的此协议。2013年1月本人发现劳动合同有问题,2010年5月原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没有再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但我却一直在单位工作至今。为此我想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如下:1、按照劳动合同法补偿34个月未签订合同每月2倍工资。2、如果公司不再愿意雇佣本人请辞退我并补偿5个月工资。 请问按照上述内容申请劳动仲裁能否胜诉?会有一些什么问题不利于我?谢谢!

其他 2013-01-29 15: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有证据证明是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需要分析书面材料,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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