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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原系某厂长后到广东打工,原厂老板叫其帮在广东收回以前来料加工厂方所欠加工费,来料加工厂方分几次交清所欠加工费给李某,由李某签名打有收条给对方,该款至今未交回某厂.请问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事辩护 2009-09-22 09: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应该不是职务侵占,因为其已经离开离开单位,不再是该企业职工,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要件。我认为应当作民事案件处理。
  • 如果李某拒不交还,且数目大,则构成侵占罪。
  • 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要求其还款,对方拒绝的话,或可构成侵占罪。如需详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
  • 李某完全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这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李某与原厂是委托代理收帐关系,无非是收到了钱没有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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