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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汤买房,因无法在其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全款,怏怏离去。途中接到该售楼员电话,说其领导批准可以延后付款。老汤遂返回售房处签合同交定金,但发现合同条款标明的付款期限仍然是先前老汤无法达到的期限,便追问售楼员怎么回事,售楼员说您尽管签字,我们领导同意的;但在老汤执意坚持下,售楼员只得把老汤手里的那份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日期用手写改成了双方同意的日期和方式,并加盖了销售公司印章,但是另外一份合同却未改,也让老汤签了字。 看似万无一失的事情,在老汤去付首付款时却遭变故,被要求必须一次付清,或退房。 之前签订的合同真的是废纸不如吗?谢谢

其他 2013-02-03 2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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