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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港资企业工作。我司给我购买社保后在工资里扣除购买社保的全部费用(包括单位部份及个人部分),我离职后要求公司补偿我的支付社保单位部份费用,公司指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写明:工资是包薪制,即工资包括社保单位部分、个人部分、房屋公积金等。而且当时公司还要求我签订确认书,确认书写我同意支付社保全额费用及离职后不申请仲裁、上诉等。 1、请问我能否讨回我支付的单位部份的社保费吗? 2、公司只按我工资的40%缴交社保,不足规定的60%。我是否能要求给我补缴那20%的社保。 3、我司未给我缴交房屋公积金,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缴房屋公积金。

其他 2013-02-05 14: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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