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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9日在城北主干道上行驶,我直行撞上对面左拐弯的卡车,交警判对方全责,对方只有交强险,我的车定损九千元,对方保险只赔付两千元,当时就开了两千块的修理发票,给对方了。对方第二天给我三千块钱,过了半个月又给了三千块钱。还有三千块钱没给,车修好了我自己垫付三千才把车取出来。这三千块钱一直拖到现在也没给,开始还接电话,现在电话打不通了。他的车是挂靠单位,是阜康的车,我的车是乌鲁木齐的,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申述

其他 2013-02-11 1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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