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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4月在专卖店购买的燃气灶,2008年8月份给我送的货,三包承诺保修一年。2009年7月产品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该产品的维修部门称已出保修期,保修期从2008年4月份计算。之后他们派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更换零件并收取了相关的费用,我认为他们的说法不正确,该产品应属保修期内,不应该收费,这样理解是受合理?我该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09-09-23 2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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