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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是寒假工,我的合同签到2月15日,因为放假,16号才会有人上班,而我15号离开,让人代我将公司的衣服上交回公司。这样做是合理合法的吗?在此之前我拿到一份离职单,组长,科长都已经签字,就差人事单位签字了,因为他们1、3、5才办理离职,所以这份离职单我签不了了。但是他们说离职必须亲自办理,不然的话,工资不发,即使合同到期都不行!这是不是有违法律规定。

其他 2013-02-15 2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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