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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关系。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房屋系在被告名下,系被告与第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但第三人不知道。离婚后第三人发现还有一外房产没有分割,起诉至其他法院。后原告提出房屋系其出资购买,要求确认所有权。第三人要不参加诉讼。现原告去世,继承人为其女儿和被告二人,但女儿放弃参加诉讼,现只有被告可以作为原告,但本案中原、被告为同一人,没办法审理。可不可以终结诉讼,有什么法律规定。

其他 2019-12-27 05:1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应当终结诉讼。
  • 依照现行法律,夫妻房产所有权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夫妻个人房产
      所谓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婚前(以结婚登记日为准)的房产或法律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房产。
      主要是指:
      1、一方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取得全部产权或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房产;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二)夫妻共同房产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
      主要是指:
      1、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
      2、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男方确有不忠实夫妻感情的行为,法院是可以据此认定你们夫妻感情确以破裂而准许你们离婚,男方突然患病非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你婚前已购三分之一的房产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但婚后所购三分二房产,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分割。如果离婚后你无房可居,加之你实际能分得的房产份额更多,法院应当为考虑由你取得房产,并相应折价补偿男方更得份额的货币。
  • 原告去世,由其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主体已变更为继承人。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不参加,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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