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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农村的,我家的房子前面有一栋两层高的楼房距离我家2米左右,后面有一栋三层高的楼房距离我家1米,左右3米各有一栋三层高楼,现在我家前面的邻居想把两层楼加高,就现在我家的采光本来就不多,如果加高了我家的采光就更少了,请问我能阻止我家前面的楼加高吗?。。。谢谢。。。

其他 2009-09-24 1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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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如果你的邻居加高房屋,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先与执行。以免造成你所不愿看到的结果发生。
  •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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