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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下岗失业的工人,现年59岁。2006年在一县有国资企业打工至今7年,现在还在工作中。据手中不完全证据证明,双休日160天以上,节假日70天以上。单位没发1分钱加班费,也没补休.(单位盖公章的值班表和工作日志为证)。以前还定了合同的,一年一签,但是2011年至2012年没再定合同,但社保继续买到2012年的。象我这样情况的加班费有申诉期吗?能申请赔偿金吗?没签合同这两年能申请双倍工资吗?请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仲裁 2013-02-21 11: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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