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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3月由原告监事王某与被告何某订立一份经销合同。经结算,被告于同年4月1日用传真方式将货款78370元欠条传给原告。 2009年8月17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何某支付欠款76244.37元。现何某以没有发过传真为由,否认欠条不是他自己所为,要求鉴定。 1、现原告持有被告发来的欠条传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发传真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被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否依法可以准许? 3、被告何某工作人员周某和袁某经核对后出具的收到后交易的三批货的收条效力? 4、被告工作人员以被告何某名义向原告支付1500元欠款,其行为效力向谁负责?

其他 2009-09-26 15:0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的问题都涉及证据效力认定问题,需要审查证据原件本身才能确认。
  • 1、现原告持有被告发来的欠条传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方不承认,无效; 2、发传真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显然,欠条问题并非此问题 2、被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否依法可以准许? :复印件,很难保存,能否准许看主审法官 3、被告何某工作人员周某和袁某经核对后出具的收到后交易的三批货的收条效力? :真实有效,可以此要求支付货款 4、被告工作人员以被告何某名义向原告支付1500元欠款,其行为效力向谁负责? :向利害关系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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