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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购买双放弃的拆迁安置房需要补差价和缴税吗?

其他 2018-07-12 03:5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该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
      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特别提醒: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那么,安置房买卖如何过户,  安置房买卖如何过户,安置房过户手续如下:  (一)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需要的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安置房过户的程序  ?1、内勤收件即收取买卖双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打印收件单。  2、外勤复审、实地勘测调查后,签署调查意见。  3、内勤收费。  4、科长审批。  5、主任审批。  6、外勤打印意见、登记表、转件单。  7、内勤移交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 当购买拆迁安置房时,手续与普通商品房是一样的。但是如果你想购买拆迁安置房,最好等卖主有了房产证后再进行交易。
    购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要对转让方(个人)有一定的了解,安置期房交易时,需要注意该安置房是否享受政府有关补贴以及相关的限制,还是纯属市场行为,必须调查清楚。其次,要查看卖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在转让时,要求对方把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计税发票等一套用于领取安置房产权证的证件给你。
    同时,在交易时与卖方签订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等等,以便对方违约时可退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拓展:什么是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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