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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结婚离家一无所带,姥爷将把家中的财物都留给儿子,现在姥爷去世多年,姥姥年老,舅舅说法律规定儿子和女儿应一样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并要求跟女儿轮流养,一家一个月,可是我妈觉得不公平,当初财产不分,现在老了却要求轮流养很不公平,平时我妈也经常买东西,或者做好吃的给我姥姥送去,到现在又要提出共同养,我妈想问问法律有没有这种情况的规定,或者这方面的案例,我妈说无论怎么说对姥姥尽孝是应该的,但是不应该不分主次,想听听您怎么说谢谢!

其他 2018-02-20 06:3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儿子和女儿有同等的赡养义务。父母健在拆迁赔偿款是父母的财产,理应由父母所有,具体怎么分配由父母决定。如果父母不在了,赔偿款作为遗产分配。在父母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分配,即儿子与女儿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
    根据《物权法》第2条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你父母健在,赔偿款属于他们所有,他们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享有要求被赡养的权利,而且这样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会因父母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继父母如果抚养教育了继子女,便可以享受被继子女赡养的权利;继父母是可以收养继子女,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收养关系的形成,如果未能形成收养关系,则继子女与原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能消除的。
  • 从上述规定,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
  • 你好,从法律上来说儿女抚养老人的义务是一样的,但现实中有很实际的中国式国情。
  • 都负责
  • 从法律的角度讲,儿女都用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分男女。
  • 单纯从法律上来讲的话,儿子和女儿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完全一样的。与你姥爷给不给你妈妈财物没有关系。
  • 你好,从法律上来说儿女抚养老人的义务是一样的,但现实中有很实际的中国式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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