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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担保,借款人不见了,他有民房五间,我们有权处理这个房子么?

刑事辩护 2013-03-01 13:36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和债权人协商,到法院起诉 债务人和担保人 ,申请财产保全 债务人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详谈(由于经常开庭,有时电话无法接通,您给个短信,事后我联系您。谢谢!!)
  • 起诉判决后申请执行,由法院处理。个人处理只有房屋产权人同意方为有效。
  • 担保人偿还债款后,可以想借款人追偿,他的房屋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抵债。
  • 起诉判决后申请执行,由法院处理
  • 通过法院处理。
  • 起诉判决后申请执行,由法院处理。个人处理只有房屋产权人同意方为有效。
  • 起诉判决后申请执行,由法院处理。个人处理只有房屋产权人同意方为有效。
  • 1、你们不能直接处理,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2、如果履行担保义务后,可以起诉追偿。
  • 起诉判决后申请执行,由法院处理。个人处理只有房屋产权人同意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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