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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双胞胎儿子只有两个月时,婆婆以带不了2个孩子为由,让我带着出生仅有4斤身体较弱的老二回了娘家。从家里出来的时候,我只是想暂时的分开,等孩子大点在共同照顾两个儿子,孩子在3个月的时候得了一场重病,有病当天得知孩子得的是血液病,抢救费一天就需要5000余元,在转院时孩子的爸爸把我们送到医院的门口,连医院的门都没进,只留下一句话:谁家带的孩子谁负责,便弃我们而逃,之后就杳无音讯。孩子住院20多天丈夫一次都没来看过孩子,连电话都没打过。直到现在孩子2岁了,丈夫也没见过老二,更没给孩子花过一分钱。这个期间他们杳无音信,而且还把我们新婚的房门换了锁,我连回家的权利都没有了。孩子一岁时丈夫起诉离婚,我没同意。现在孩子2岁了对方又起诉离婚。我没有固定工作,孩子经常有病,我不能上班,没有收入,请问我的丈夫的这种行为是否算作遗弃?我能否得到赔偿?婚姻续存期间哺乳期我和孩子的生活产生的一切费用是否应由我的丈夫负责?

离婚 2013-02-26 12: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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