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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中年妇女,和另一妇女发生点纠纷,期间,她把我手上的戒指夺走,也把脖子上的金项链扯断了。她老公还帮着其一起打我,现脖子上抓痕累累。 于是报警去了当地派出所,没想到派出所里的某位同志非但不秉公办事,还有偏护对方的意思。 请问,我该通过怎样的途径讨回公道呢?我要对方全额赔偿金项链全部财产这样可以么? 那位所谓的派出所职员是不是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刑事辩护 2009-09-27 2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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