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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由于债务关系,法院将对方房子判给我,但是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有些不顺,我向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才缴了申请书,第二天对方就又配合我去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请问是否要收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注:我在提交申请书时也咨询了,都说不交费用。 更何况我是申请强制执行他的不做为的行为,房子早就是我使用,应该不存在行执行费。更何况最终还是对方本人配合我办成的,执行局什么都没做?费用怎么收?

案件执行 2009-09-28 1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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