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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姨妈于97年写下遗嘱,内容大至:我是她的过继子,其在香港有60万港币借给别人,在中山有两间房屋.在她身后港币有她两个侄子各分3万,她在广州的一个妹给4万元,两间房屋分别给她两个侄子。但在她生时在港的60万别人已还给她, 在2002年左右已给了10万元她在广州的妹妹,她在07年时国家征用她其中一间房屋,补偿38万, 她分别把补偿给了她两个侄子,另每人再给了18万给他们建房屋,同时又给了14万元给她的一个堂弟建房屋,但遗嘱一直没有改动过。 我在07年底前见她的所有的钱都差不多用光(当时她已有比较严重的老人痴呆症),于是把她的两个侄子和她的堂弟及她在广州妹妹的一个儿子叫在一起,叫他们把我姨妈剩下的所有钱那出来(因一直以来我都不管我姨妈的钱,怕别人说我霸住她的钱好以后留给我,)经清点只有13万多,当时我问他们谁愿意负责她到百年归老,他们一个都不吭声,我就把这13万多写下叫他们签名确认,我把钱收了由我来管,到后来请人伺候她到今年9月20号百年归老一直都是我。但遗嘱一直没有修改过。 请问遗嘱上有关房屋的处置和钱的事项还有效吗?

其他 2009-09-29 16: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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