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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某甲因不能生育想抱养一名孩子,后经熟人介绍获知某乙夫妇临产,若是女婴就准备送养他人,条件是必须支付二万元才允许他人抱走孩子。不日,某乙夫妇生产后果然是一名女婴,某甲便按照约定支付了二万元人民币后将女婴抱走,并聘请保姆精心照料。一年后,某乙思女心切,找到某甲要求要回女婴,某甲称自己抱养一年有余,已与女婴相处情深,拒绝了某乙夫妇的要求。请问:1、某甲与某乙夫妇达成了二万元抱走女婴的一致意识表示,是否可以说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乙夫妇要求要回女婴的行为是否正当?为什么? 3、若女婴被某乙要回,某甲因抚养小孩支出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某乙补偿?为什么?

其他 2009-09-28 23: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收养应当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才生效,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如果没有登记,送养人可以要求领回孩子。 2、合同法只适用于财产关系,不适用于人身关系,收养属于人身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规定。 3、女婴被要回,可以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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