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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03年3月结婚,婚前丈夫与另两位朋友入股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占70%股份.但后因亏损公司 已停业,但并未进行清算结算手续.在婚姻存续期,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原因,向我父亲借款十万元,借条盖有 公章及丈夫签名.另由丈夫婚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一套,当时价值17.5万元.现值大概四十多万.家电装修大 概总计八万.无子女.现想离婚.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在协商离婚时,他提出说因开公司开具多个借条(不知是婚前还是婚后,且我未见过),多向其兄姐所借.但 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公司虽已停业,但并未清算,那么他所说的这些公司亏损债务,要做为夫妻共同债务 要我承担,有根据吗?我有义务承担吗? 2.他以公司盖章及个人签字,用于公司经营所向我父亲借的债务,他是否可以不以偿还? 3.我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是不是也享有财产分割权? 4.我目前的离婚要求,只要求他偿还十万元借款.其它全部不要.但如果他连此都不同意的话,我如果要上诉 ,可分割的财产有十万以上吗?如果他提出一堆债务出来,是否可能我的赢面更小? 请律师务必能帮一下我.

离婚 2008-05-25 2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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