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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者递交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劳动合同终止日往后顺延二个月;如劳动者同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对劳动者补偿的依据,其中合同期限在二年以内的,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超过二年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条 所称的工资补偿,以终止劳动关系前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实得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计发,其中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 请问我该如何索取我的补偿金?谢谢

其他 2009-09-29 13: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付。 感谢咨询。 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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