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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价格法规定普通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属市场调节价,也就是由企业自主定价,然而在2011年国家发改委为规范房地产的市场行为,下发发改价格〔2011〕548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提到商品房需要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并且规定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都需要将一房一价表报县市物价部门审核、备案。现在我们业主发现,开发商在售楼时存在不实标价假打折的违规问题,并且诱导数百名业主成功交易,请问被骗的业主能否以开发商违反国家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为由,要求开发商以备案价做为基价兑现购房优惠承诺(此前的现场标价均高于备案价,打折以后才接近备案价),现在我们要求开发商兑现购房承诺,应以申报备案的价格进行打折,而不是以自己制做的虚价标目表中的价格,进行打折,就该项违规行为,业主已经起诉到法院,请问律师,该赔偿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不大.就这部的差价款,开发商讲他们只是违规不违法,他们愿意接受物价部门的处罚,但拒绝业主的赔偿.

其他 2020-04-05 15: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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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起诉解决。
  • 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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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目的: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房商与预购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预购房屋的购房者就享有了房屋购买的债权,但实际上房屋仍由开发商占有。开发商虽然负有在约定的时间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但当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开发商很有可能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即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  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保证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预购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预售方未经预购方同意,又就同一预售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应认定后一预售合同无效;如后一合同的预购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认定后一合同有效,但预售方给前一合同的预购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此不难发现,虽有法律对于开放商违约时给与了购房者经济上的救济,但开发商的处分行为并未得到充分控制,购房者的交易目的并没有实现。商品房登记预告的出现弥补了预售备案制度的不足。
  • 关于商品房的交易程序
    1、订立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所交易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销售价格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房产交易双方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要到现场作必要的调查,并由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产进行估价。
    3、立契过户,缴纳税费: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手续费和有关税费。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预售许可证编号;  (三)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四)预售商品房的坐落位置、幢号或者楼层、面积;  (五)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预售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买房人除审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是否载明这些内容以外,还要注意查看该证的真伪,以防不法开发商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冒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按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同时要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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