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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9月在公司工作满10年,至今(2013年3月)公司未主动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4月1月续签了3年的合同2014年4月才到期)。问:1,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自动生效?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动,补偿如何计算?3,公司近期有搬厂计划(惠州搬到东莞),现在入职员工签的劳动合同里增加一条“在公司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意思是公司任意指定工作地点,可能是为了搬厂后不给补偿),并没有具体的工作地点,是否违法?4,如果公司要求我签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里有第3点的增加内容(2011年4月签的合同工作地点是惠州),如果我拒签,是否得到补偿?如何补偿?谢谢!

其他 2018-07-06 14: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既然已经签订了固定的,那就得按签订的固定合同来处理
  •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可以选择是否与公司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不提出的话,单位应该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可以选择是否与公司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不提出的话,单位应该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后期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来电进行详细咨询,以便给您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既然已经签订了固定的,那就得按签订的固定合同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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