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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公司打工开车的,领导派我去宿州接人,单位份内事。回来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省道正常行驶情况下,前方一辆面包车猛一刹车,造成我躲闪不及追尾事故。报警后,交警定我全责。我驾驶车辆有保险,保险公司也去为对方车定了损,可对方要求车修好,在付他2000元车损失。我不同意,单位也不同意。对方要起诉我可以吗?还有施救费,当时我驾驶的依维柯车右方向轮胎爆了,锅子也坏了,只有向交警事故大队求助拖车。事后产生费用,施救费1200元,停车费十七天510元,意外事故交警罚我200元。保险公司只愿报600元施救费,那多余1310元费用单位也不愿出。我是为公办事,而出事还是在大年初二,注;我在公司值班,其他员工都放假,单位安排的。我出车也是领导打电话安排的。我该为对方要求2000元,还有保险不能报的1310元我个人负责吗?为公办事,出了意外,这钱我该不该出?恳请哪位好律师为我解答!谢谢!

其他 2013-03-02 14: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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