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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1981年参加工作于2008年被鉴定1期铸工尘肺,2011年因呼吸困难住院1个多月,至今在家休养,单位通知回去上班但我干不了原工作,领导说没有适合我的工作无法安排,单位有规定休息18个月按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3-07-21 1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该为你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若你拒不上班,理所当然构成旷工,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厂规厂纪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你构成三级伤残,则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退出劳动领域,用人单位不能让你上班,相应地对你除名的处理也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该为你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若你拒不上班,理所当然构成旷工,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厂规厂纪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你构成三级伤残,则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退出劳动领域,用人单位不能让你上班,相应地对你除名的处理也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该为你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若你拒不上班,理所当然构成旷工,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厂规厂纪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你构成三级伤残,则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退出劳动领域,用人单位不能让你上班,相应地对你除名的处理也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该为你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若你拒不上班,理所当然构成旷工,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厂规厂纪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你构成三级伤残,则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退出劳动领域,用人单位不能让你上班,相应地对你除名的处理也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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