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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政府开发占用了一批村民的土地,然后指定安置小区给村民(宅基地),A是本村安置的其中一户,他把宅基地20万卖给了我,我们之间有一份买卖合同,各执一份。现在我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经过A和村委,但是由于现在土地增值很大,A要求我补偿他10万元,不然他不帮我办理相关手续,请问1:我们的买卖合法吗?2如果买卖合法我将怎么办?注:我手里有一份原始的规划局发的土地放线图户名是A

其他 2013-03-09 0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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