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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男方婚前买的房,婚后共同还贷款,女方要求离婚,男方要孩子,房子如何分配?

离婚 2013-03-10 07:45 人浏览
共15位律师解答
  • 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门和升值部分属于共有,可以分割。
  • 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门和升值部分属于共有,可以分割。
  • 房屋是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可以分得婚后还贷部分及升值部分。
  • 共同还贷的及增值部分共同分割
  • 共同还贷的及增值部分共同分割
  • 共同还贷的及增值部分共同分割
  • 您好! 婚前购买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女方参与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分配。
  • 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及增值部分共同分割
  • 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门和升值部分属于共有,可以分割。
  •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一般是以财产取得的时间点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为标准的。就是说一般婚前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共同财产。所以您的情况房产应该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女方可以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主张权利。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话,法院一般会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孩子的年龄,孩子的惯常居住环境等因素具体判定。
  • 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房子一般归男方,但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给女方相应补偿。
  • 共同还贷的及增值部分共同分割
  • 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
  • 共同还贷的及增值部分共同分割
  • 参考以下规定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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