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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我进公司5年了公司都没有安排员工体检。今天去问人力资源部经理体检事宜,他回复说我的岗位是仓管,不在体检范围。(我们公司是生产变压器的,用到化学品,在厂区内经常闻到刺鼻的异味)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其他 2018-07-06 14: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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