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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乙方在看打牌(未参与打牌),插嘴后引起口角,甲方就说脏话侮辱乙方,乙方一怒下把打牌的桌子一脚踢掉,然后乙方把甲方打倒在地。甲方脸上有点擦伤出血,乙方想罢手了,可是甲方爬起来叫喊着去外面打!甲方拿了一张长凳子出去,往乙方头上砸上去,乙方立刻鼻子出血。乙方立刻随手拿出一根铁棍子,想打掉他手中的长凳子,乙方倒地,甲方然后就离开回家换衣服,头昏睡觉。第二天警察晚上上门找到乙方家里才知道他们报警,警察告知甲方左大拇指骨折。乙方知道后就马上去医院看望甲方,还和他打招呼,说大家都是一时冲动,叫甲方先看病,医药费等费用由乙方来算。后来想协商解决这件事情,可是甲方提出要十几万的费用才肯罢休!后来调解到7万元,乙方不答应,所以没有协调成功,现在已将乙方拘留说他故意伤害罪。你怎么看这件事件,是否乙方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个人觉得比较委屈,双方引起的误伤怎么就说成乙方故意伤害罪。

刑事辩护 2013-03-10 1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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