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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意识不够,同时单位也未重视,5年前的工伤没有办理工伤证明。现咨询人劳局,称超过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时限,不能办理。请问:为了今后便于协调与旧伤复发有关的医药费、绩效、退休待遇等,我想让单位出一个书面证明,是否可行?谢谢!

其他 2013-03-15 0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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