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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来人员城镇户口在沪工作,公司在11年7月1日转社保的时候直接给我转成3险,而非5险,12年10月1日,我小孩出生,由于公司没有按正常程序替我缴纳5险,所以我不能享有生育险该有的待遇。上周我找公司协商要求补尝我生育险该有的待遇,公司确以当初由综合保险转社保初期给我转为3险,可我并没有提出异议为由拒绝赔付我的损失。请问,这样算合理吗?

其他 2013-03-12 1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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