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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施工不设防行人遭殃 人防办和市政管理局遭起诉 今年7月18日,有两名路人突然掉进因施工而形成的陷坑中,受害人之一的闫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郑州市人防办和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连带赔偿闫女士因受伤所受到的各种损失共计35000元。9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闫女士称,2008年7月17日,闫女士到火车站办事,沿着人行道行走,当走到敦睦路与天隆时装城东门交叉口时,突然掉进因郑州市人防办施工而形成的隐蔽在路面下面的长约5米、宽2米、深3米的长条形大坑中。该路面没有任何警示标示,闫女士当即被塌陷的土和石板掩埋半个身子,脸部和身体多处受伤。在经路人报警后,闫女士在消防官兵的救助下才得以生还。闫女士被救出后立即被送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为此造成闫女士直接损失3500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托,拒不为闫女士支付任何费用。 闫女士认为,被告郑州市人防办在施工时,理应在危险地带设置警示标志,以防止行人受到意外伤害,被告郑州市市政管理局亦应对此进行相应管理。由于二被告没有履行其法律义务,直接导致闫女士受到较大的人身伤害,并由此给闫女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闫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中闫女士和郑州市人防办和郑州市市政管理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请具体分析下~

行政诉讼 2009-10-05 22: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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