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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公司共有6位股东,且是两个城市的人,我朋友是法人代表、董事长。但股东之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了两派,两派人数比例为2:4,股权比例为44:56,我朋友虽为法人兼董事长,但人数和股权都居下风。公司目前已经处于停滞状态数月,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都被多数派方面拿去掌控了,我朋友这个法人兼董事长名存实亡。 请问: 1、在所有印章均不在我朋友掌握之下产生的所有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务,我朋友负责任吗?需要提供哪些不需负责任的证据? 2、在没有任何印章的前提下,我朋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吗?由于不在一座城市,以什么方式通达符合法律规定呢? 3、在此期间我朋友以法人代表名义签署的一些协议有效吗? 4、我朋友可以法人名义申请破产或清算吗?应走什么程序?

破产清算 2013-03-14 0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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